所谓事理,就是事物之所以如此的道理,也就是万事万物之所以如此存在,和如此变化发展的基本原理,即老子之谓“道”。辩证法告诉我们,事物的如此存在和变化发展,源于事物内部的矛盾,亦即事物之间或构成事物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,它们在统一中对立,在对立中统一,形成了相互依存、相互影响和相互转化的关系。因此,从本质上说,“事理”就是自然事物之间的关系,即“物物关系”。“事理”是我们认知事物、认识世界的基础,是我们学习的重要对象。我们要学习“技术”和“人情”,首先要学习“事理”。
学生时代所学习的大部分课程,都是关于“事理”的,如物理学、数学、化学、生物学、地理学、天文学、逻辑学、自然科学以及哲学(世界观、本体论方面)等等。这些课程在学科分类中之所以统称为“理学”(不同于宋明时代的“理学”),就是因为它们都是“关于事物原理的学问”。关于事理的有关课程内容,是我们人生的重要基础知识,如果没有这些基础知识支撑,我们就无法掌握和使用技术,当然也无法通晓人情世故,这样一来,我们就很难在自然环境中生存,也很难在人类社会中立身处世。
我们所生活的环境,叫做“大自然”,就是通常所说的世界。
往大的方面说,“大自然”它由小到大、从里至外,包括地球、地月系、太阳系、银河系、星系团、超级星系团,甚至整个茫茫宇宙。为什么我们会把构成宇宙的各种天体,称为这个“系”那个“系”呢?原来这里所说的“系”是“系统”,而“系统”就是由各种“关系”联结起来的集合。这些天体以一定的组合规则“聚集”在一起,就构成了各种星系、星系团和整个宇宙。这些大大小小的各种“系统”,所演绎的正是各种关系,而且这些关系还在不断变化,所以宇宙也在不断发展。如果关系不变,那么事物就不会发展。当然,由于宇宙的空间是那样的浩瀚,其中所包含的事物是那样的无限多样和纷繁复杂,所以,就算我们穷尽一切智慧和能力,也无法对其进行终极的想象和描绘,也无法对其中的复杂关系一一作出解释。
往小的方面说,“大自然”主要指我们所生活的地球,它由无机环境和有机生命所组成。无机环境包括大地、阳光、空气和山川峡谷、江河湖海等等,有机生命包括动植物、微生物等各种生物,其中包括人类。而我们人类的身体,由大到小、从外至里,可依次分为躯干、四肢、五官、各种内在器官(所谓“五脏六腑”),各种器官又由骨骼、肌肉、神经、血管及结缔组织等各种组织组成,各种组织又由相应的细胞及细胞间质构成,各种细胞又包含细胞膜、细胞质和细胞核等,后者又由各种生物分子构成,分子又由各种原子构成,原子又可分电子和原子核,原子核包含质子和中子,又可分为夸克、重子、轻子……这些组成部分,以一定的结构规则“聚合”在一起,就构成了自然万物和我们的人体。这种“聚合”,其本质就是关系。
可见,学习“事理”,其实就是学习事物之间的关系。
事物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,一是它们在空间上的结构关系,也就是事物的组成规则,二是在时间上的因果关系,也就是事物的变化规律。但如前所述,自然环境所包含的具体事物数量是那样的繁多,其表征出来的性状又千差万别,关于它们的知识也就几乎是无限的,而我们的生命又是如此短暂有限,那就意味着,即使花一生的时间和精力,我们也无法把大自然的知识全部掌握。这样一来,就在“生命有限”与“知识无限”之间,产生了一个强烈的矛盾。那该怎么办?我们怎样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,最有效地掌握生存所需的知识,从而适应环境安身立命呢?
这些无疑是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。不过,大家无需担心。我们说大自然的知识无限多样,是指个别的具体知识,这的确是学不完的,也是没必要去学完的。不过,事物的基本原理却没有那么复杂。我们要懂得“事理”,无需去穷尽无限多样的个别知识,只需掌握事物的基本原理,也就是共同知识即可。但问题是,世上千差万别的事物有没有共通的地方?也就是,它们有没有共同的基本原理呢?如果有,最基本的原理又是什么呢?这些问题,本不是作者要在本书中着力解决的问题。只不过,接下来的内容,还是不可避免地要回答其中的部分问题。
其中首先要遭遇的问题是,事物到底有没有基本原理?所谓基本,即是共同。换言之就是,是否“万物同理”?是。不过,要从正面证明“万物同理”,绝对不是件容易的事,作者不想在此纠缠于什么“证明”过程。既然无法正面证明,那该如何论证?用“反证法”论证:我们认为,假如万物没有共同的地方和道理,我们就根本不可能认识它们,而事物事实上是可以被我们不断认识的,既然如此,那就不能说万物没有共同的地方和道理了,所以说事物是“万物同理”的。
比如,我们之所以能看到眼前的事物,就是因为它们都有颜色,之所以能感觉到它们的形状,就是因为它们都有质量、质地和外形,之所以能听到它们的声音,就是因为它们都能够振动,等等。这里的“都有”、“都能够”中的“都”,就是“同理”。通过以上表述,我们认为,大自然是“万物同理”的。作者希望,在避而不谈具体证明过程的情况下,我们能基本形成“事物都有它的基本原理”,而且“万物的基本原理大体相同”这一共识,再在此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的论述。
如果你相信“万物同理”,那我们就不再纠缠了,就可以继续下面的内容了。好,我们接下来要考虑的是,万物所同之理包括哪些方面呢?作者认为,事物的基本原理,也就是“事理”,包括以下三个方面:一、事物的结构原理,二、事物的变化规律,三、事物的本原本质。
1.事物的结构原理
事物总是占据一定“空间”的事物——具体事物占据我们所生活的现实空间,抽象事物“占据”我们思想中的“抽象空间”,独立于空间之外的事物是不存在的。所以,所谓事物的结构,就是事物诸构成要素在空间中的联结方式,亦即其“空间关系”。空间关系的基本规则,就是事物的结构原理。
我们认知一个事物,总是从它的“外形”开始的。一事物之所以能被我们认知,也正是因为它有某种外形,没有外形的事物是不能被认识的,是“不可知”的。事物的外形总是通过一定的性状来体现的,由于它是“形之于外”的,故称为“外形”。事物“形之于外”的性状表征叫做“功能”,其实质就是,一事物作用于他事物的方式,亦即事物间某种“力”的作用与反作用。比如,药物能够治病,实质就是,药物以某种“力”的方式作用于人体及“病原体”,所以我们就说药物具有“治病的功能”。
不同的“力”,具有不同的作用与反作用方式,如光线、声波、热能、电磁波、机械压迫、生化反应等,均以不同的方式产生作用与反作用,表现为我们所定义的各种功能。问题是,事物为什么会有如此的性状表征呢?也就是说,是什么原因使某事物表征为现在这个样子?我们认为,某一事物之所以如此表征,呈现出眼前这个样子,是因为它具有特定的内部结构。事物的内部结构决定了事物的外形及其性状表征,我们称之为“结构功能学说”。可见,事物“神之于内”者,是它的内在结构,也可称为事物的“内构”。事物的“外形”源于其“内构”。
根据结构功能学说,事物的结构决定事物的功能,如果事物的结构相同,功能就相同,结构如果不同,功能就必定不同。结构功能学说是事物的一个基本原理。当然,这里所说的“事物”,并不仅指我们所能看得见、摸得着的世上一切实物,也包括各种“问题”、“概念”等抽象事物。不过,上面这些表述无疑会有些令人费解,所以,有必要举些形象例子来作进一步的说明。
比如,液态的水,虽然无色无味,却能滋润涵养万物,既是最好的溶剂,能够溶解藏纳万物,又容易通过蒸发净化自身,回复纯洁的本性。由于水具有与万物“同流而不合污”的品格,所以老子说“上善若水”。那为什么水会具有这些特性呢?最根本的原因就是,它具有特定的“水分子结构”。通过物理学知识,我们可以知道,水分子的基本结构为“H2O”,这种特定的结构,决定了它的特定性状。如果水分子结构发生改变,水的性状也会出现变化,如当外部环境的温度和压力改变时,它的形态也会改变——在一个大气压下,当温度超过摄氏100℃(沸点)时,水会变成“水蒸气”,而温度低于0℃(冰点)时,水又会结成“冰”,在0℃~100℃之间,它才表现为液态水。
液态水之所以会变为“汽”和“冰”,是因为其内部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,尽管“H2O”这种基本结构未变,但“水分子之间”的结构发生了改变,它们之间的距离“变远”或“变近”了,所以它的形态发生变化。可见,水的不同的外部形态,是由其不同的内部结构决定的。更明显的是,如果水分子的内部结构(H原子与O原子之间的结构)发生了变化,也就是“H2O”这种分子结构受到了破坏,例如被电解为“H2”和“O”,那么,它就不再是水了,表征性状也就完全不同了。
又比如,动物的肺脏与肝脏,它们具有不同的结构,所以功能也不同。肺脏具有气体交换功能,是因为它具有肺泡细胞这种特殊的结构,动物能够通过肺脏来呼吸,而肝脏细胞由于没有肺泡细胞的结构,所以不能够进行气体交换,不具备呼吸功能。当肺脏受到损伤时,我们不能用肝脏去替换它。
再比如,我们人体和其他生物,具有正常的身体结构,就体现为正常的生命功能,表现出正常的生命活动征状。而当我们的身体结构发生改变,异于正常的结构时,我们就会生病,就会表现为异常的功能和征象。所以,平常所谓的“病”,其实就是身体的“功能异常”,它源于生命体正常组织结构的改变。换句话说,“病”首先发端于身体的“结构异常”,导致“功能异常”的进行性积累,当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时,就体现为生命体能够“察觉”的征状,从而表现为临床上的系列症状。生命体正常的组织结构改变越大,功能异常就越严重,也就病得越重。所以,在医学临床上,基于结构学的病理学诊断,就是临床诊断的“金标准”之一。
同样,电视机之所以能够播放电视,是因为它具有电视播放器的结构,洗衣机之所以能够洗衣服,是因为它具有衣服清洗器的结构,飞机之所以能够飞翔,是因为它具有飞行器的结构,等等。总之,自然万物之所以表现为此刻的样子、性状及功能,都是因为它们具有各不相同的内部特定结构。可以说,世上的一切事物,没有不遵循结构功能学说基本原理的。
事物的“外形”源于“内构”,事物的“表象”源于“本质”。不过,外形与表象、结构与本质,看起来是意思差不多的近义词,经常会引起人们在理解上的混乱,所以必须搞清楚,否则就无从理解。因此,下面我们把话题稍为扯远一点,来谈谈上述这两组词的含义及其关系问题。
首先,我们来谈谈“外形”与“表象”。
事物的外形,就是它的外在形状。事物具有一定的外形,表现为一定的性状。当事物的某一性状作用于认识它的主体时,主体能产生某种感觉“图像”,这种“图像”就是事物的“表象”。事物可以有多种性状,每种性状与主体的一种感觉组织相连,产生各自不同的表象。比如,事物的色泽,透过光线与主体的“眼睛”相连,所产生的是视觉表象,称之为“轮廓”;事物的振动,通过空气与主体的“耳朵”相连,所产生的是听觉表象,称之为“声音”;事物的质地,通过接触与主体的“皮肤”相连,所产生的是触觉表象,称之为“形状”;等等。可见,表象是“事物表现出来的征象”,是事物外形的“表现”。需要指出的是,这里所说的“外形”,并不专指产生视觉形象的事物的“颜色”或“形状”,而包括事物的各种性状,它们在主体的感觉组织中会形成不同的“图像”。
“表象”与“外形”在外延上基本相同,都是指事物的外在形态,但在内涵上却是不同的,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“外形”是客体事物固有的属性,与认识它的主体无关,独立于主体而存在,而“表象”则不只是客体的特征,还带有主体因素。什么意思呢?就是说,当我们说“表现出来的征象”时,虽然它源于客体的外形,但又一定是显现于某一主体“眼中”的“景象”,是事物外部形态对认识主体的“呈现”,是主体的一种“象觉”,它与主体的感觉相连,如果主体“没有眼睛”,就不存在所谓的“表象”。同一外形,在不同的认识主体“眼中”,可能也会有不同的“表象”。比如,在正常人的眼中,紫色的葡萄是紫色的,绿色的葡萄是绿色,而在偏色盲的人眼中,却都是“灰色的”。可见,无论是紫色还是绿色,它们在不同人的眼中所呈现的表象是不同的。
由于人类未必具备生物的全部感觉组织(甚至,“生物”也未必具备能感知事物所有外形的感觉组织),所以,人类所能感知的也未必是事物的全部外形。比如,人类就感觉不到红外线、紫外线、次声波、超声波和电磁波等,而很多其他动物却能感觉到。
如果没有认识主体,或者虽有主体但没有眼睛,或者虽有眼睛但“闭上了眼睛”,事物的表象就不复存在了,而事物的外形仍在,外形不变。可见,外形是第一性的,表象是第二性的,外形独立存在,而表象源于客体的外形,又依存于主体的“眼睛”,是外形的“衍生物”。这就是“外形”与“表象”的区别和联系。此外,“表象”与“外形”的使用范围也不同,前者是认识论的概念,后者是本体论的概念。
其次,我们来谈谈“结构”与“本质”。
前面说过,结构就是事物诸构成要素在空间中的联结方式。而事物的“本质”,就是事物的联结方式所遵循的规则,是 “结构的内在规则”。一事物为什么成为此事物而非彼事物?是由它的“内在规定性”决定的。那什么是“内在规定性”呢?就是事物的特定构成要素及其构成规则,是事物的根本属性。本质也是人类认识论的概念,它不是一种客观的实体,大自然中并没有什么独立的、自在的“本质”,我们不能直观地看到事物的“本质”,它是人类在认识过程中通过抽象思维概括出来的,是思维的产物。“本质”与“表象”一样,虽然源于客体,却带有主体色彩,只具有“概念性”,而没有“客体性”。
事物的“表象”易变,而“本质”具有相对的稳定性。比如,前面所说的水蒸气、液态水和冰,是水在不同条件下的三种不同形态。它们虽然形态不同,但本质相同,都有“水的基本结构”,即都有作为“水”的内在规定性。只要它的基本分子结构不发生改变,其作为水的本质就不变。相反,如果水分子的内部结构发生了改变,它的本质就会发生根本改变,它的“表象”也会随之发生改变,不再体现为“水”的性状。可见,事物的“表象”是由“本质”决定的。
结构功能学说启示我们:第一,既然事物的功能是由结构决定的,那么如果要认识某一事物,就要首先考虑它的结构问题:它是由什么成分(要素)构成的?这些成分(要素)是如何结构在一起而组成事物的?分析和掌握事物的内在结构,是我们认识事物的前提和基础。第二,既然事物的表象是由其本质决定的,那么我们看待事物时,就不能止于事物的表象,而要“透过现象看本质”,要考虑事物表象下面的本质是什么。分析事物的本质,是我们把握事物的核心和关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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